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五章 行政管理第二十六条已修改除按前条规定可以当场处罚的外,其他假冒、伪劣商品案件,主管部门应当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立即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予以立案。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2月17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