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十四条已修改销售单位的有关负责人和质量检验人员应当执行进货验收制度,发现假冒、伪劣商品的,应当向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2月17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