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三章 选民登记第十三条已修改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