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候选人的提名人应当向主席团介绍候选人的情况,并对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必要的说明。会议秘书处应次候选人的情况印发代表。正式候选人由主席团依法确定。经主席团决定,会议秘书处安排候选人与代表见面。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