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厂回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区系指县城、建制镇、集镇、村庄的建成区,及因建设和发展需要实施规划控制的区域。地方法规 ·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