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废止

种畜禽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