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废止

本条例所称种畜禽,是指人工饲养种用的畜禽,包括猪、牛、羊、马、驴、驼、兔、犬、鸡、鸭、鹅、鸽、鹌鹑等及其卵、精液、胚胎、基因等遗传材料。

农户自繁自用的种畜禽不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