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种畜禽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生产经营种畜禽和种畜禽精液、胚胎、基因等遗传材料,以及从事畜禽人工受精、种禽孵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验收合格后发给《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凭此证办理登记注册。

未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商品种畜禽生产、经营活动。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