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会条例/第四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第三十七条有效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单位,应当把工会经费纳入承包、租赁费基数写入合同条文,并依法拨缴工会经费。机关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财政部门应当列入财政预算,并足额向该机关工会和事业单位工会划拨经费。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