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会条例/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一条有效工会依照法律规定,组织职工选举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的职工代表。公司董事会中没有职工代表的,应当有工会代表列席董事会会议。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