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承租人擅自转租或者利用承租的车辆从事客运服务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