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经营者或者出租汽车驾驶员遇有抢险救灾、主要客流集散地供车严重不足等特殊情况时,不服从客运管理人员统一调度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