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条例第二条已废止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进行房地产抵押、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在建工程抵押,实施抵押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