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十八条已修改医疗保健机构依据母婴保健法及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的医学检查,应当出具医学检查意见。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