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十条已修改婚前医学检查的内容和具体项目,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开展婚前医学检查业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依法提供保健服务,不得擅自超越服务范围,不得随意增减检查项目。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