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滕王阁名胜区保护条例第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一)擅自改变景区、控制发展区详细规划的;(二)景区、控制发展区建设项目违反详细规划的,或者新建项目超过限定高度的;(三)修缮时改变滕王阁主楼原貌的;(四)挪用景区建设和维护资金的;(五)在协调区建设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项目的;(六)出卖或者赠送保存的藏品、文献资料的。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