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滕王阁名胜区保护条例第十一条有效进入景区的游客和其他人员应当遵守景区管理规定,爱护国家财产,维护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禁止在景区实施下列行为:(一)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和陈列品上涂写、刻画;(二)损坏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损毁树木、花卉、草坪及其他设施和陈列品;(三)携带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毒害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