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第三十五条有效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任会议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