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第三十二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