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十四条有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必须用书面形式,写明案由、案据和方案。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