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未知(-1)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履行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提供建筑工程使用说明书的;(二)未出具质量保修书或者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不明确的;(三)保修期限和范围低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