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未知(-1)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履行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提供建筑工程使用说明书的;

(二)未出具质量保修书或者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不明确的;

(三)保修期限和范围低于国家标准的。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