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未知(-1)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一)未按照工程技术标准规范、程序对涉及结构安全的隐蔽工程、分项分部工程进行验收的;(二)未按照建筑工程标准规范、设计及合同约定进行检测的;(三)委托未取得检测资质的单位检测的。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