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未知(-1)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一)未按照工程技术标准规范、程序对涉及结构安全的隐蔽工程、分项分部工程进行验收的;

(二)未按照建筑工程标准规范、设计及合同约定进行检测的;

(三)委托未取得检测资质的单位检测的。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