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未知(-1)

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将工程档案移交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交付建筑工程,应当提供建筑工程使用说明书和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保修期限和范围,不得低于国家标准。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