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责任第三十一条未知(-1)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施工单位不得使用:(一)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