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未知(-1)

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施工单位不得使用:

(一)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