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责任第十二条未知(-1)建设单位应当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入工程造价。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应当在开工前一次性足额支付施工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挪作他用。建设单位不得随意改变工程造价或者合理工期。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