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城市用水实行定额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用水定额。对超计划用水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收取超计划用水加价费。可用城市超计划用水加价费的积累建立城市节约用水发展资金。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不得实行用水包费制。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