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第六条已修改在特区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研究工作的教师,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