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园林由园林主管部门管理,区、镇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园林由区、镇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管理。市政园林的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政园林的监督管理工作。

经营性园林由经营单位负责管理。

单位附属园林由业主负责管理。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