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园林条例/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第二十条已修改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园林由园林主管部门管理,区、镇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园林由区、镇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管理。市政园林的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政园林的监督管理工作。经营性园林由经营单位负责管理。单位附属园林由业主负责管理。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