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二章 监察管辖与职责第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监察机构,应当配备与其任务相适应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员。监察员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规定条件选任,省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核发监察证件。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