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三章 监察内容与程序第二十七条有效用人单位不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不缴或者少缴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