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三章 监察内容与程序第二十一条有效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规定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年度审查时,应当事先公告,被审查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查。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