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聘用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