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废止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登记、执业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社会医疗机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自筹资金举办向社会开放从事疾病诊断、治疗的医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等机构。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