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小学校用地管理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护好中小学校用地。教育、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规划和管理好中小学校用地。

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中小学校用地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其他中小学校用地的使用情况由其举办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进行指导和监督。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