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原因需要饲养的,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并做到圈养,保持环境卫生。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报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视为批准。饲养宠物必须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污染环境。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