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五条已修改清运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或者单位自行清运生活垃圾、房屋装修垃圾,必须向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并按照规定的时间、线路清运,倾倒到指定的地点。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报之日起3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其他散装物料应当密闭、覆盖运输,不得沿途泄漏、遗撒。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