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二章 保障散居少数民族政治平等权利第十条有效各级国家机关要按照有关规定,有计划地从少数民族公民中选拔配备各级干部,培养各种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工人、录用干部的时候,对散居少数民族公民不得以生活习俗、语言不同为理由加以拒绝,要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照顾。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