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印刷业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已修改已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或者《深圳市复印、影印、打印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的印刷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