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水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应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兴建各类水工程,对水工程建设有突出贡献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