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水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依照法定的职责,负责水工程建设的管理工作。以国家、省、市投资为主的水工程,以及跨县、区的水工程,建设阶段的管理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他水工程建设阶段的管理由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