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水工程竣工后,应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参与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 第十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严格资金管理。 地方自筹资金应按规定的比例和时间落实到位。国家、省、市拨付的专项资金和自筹资金,应当按项目管理的要求,专款专用,并接受计划、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