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水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施工与质量管理第十三条已废止建设单位对水工程建设施工应当依法实行招标。 第十四条 依法实行建设监理的水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实施建设监理。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