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水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已废止为规范水工程建设管理,保障水工程质量,发挥水工程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国家和省直接管理的水工程建设项目,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