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统计检查监督规定第九条已废止统计机构对违反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时,应向有关机关、单位发出《统计违法处理意见通知书》。有关机关、单位应将处理结果回复统计部门。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