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统计检查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各主管部门分别委托,由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发给《统计检查证》。

统计检查员调离统计检查监督岗位时,应交回《统计检查证》。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