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统计检查监督规定第六条已废止统计检查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各主管部门分别委托,由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发给《统计检查证》。统计检查员调离统计检查监督岗位时,应交回《统计检查证》。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