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已废止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