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已废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对个人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实施危害房屋安全行为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擅自拆改房屋的;(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许可的方案施工的;(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不执行处理决定或者未在治理期限内排除危险的。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