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