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采用节水型设备的器具,经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向市计划、规划、土地、建设及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建设项目竣工后,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综合验收。节水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供水部门不得为其供水。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