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用水单位调整用水计划,由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年取水计划总量范围内审核批准。单位自建供水设施的,应当严格实行用水计划管理,用水计划量不得超过取水许可量。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